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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疾控发〔2025〕6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疾控局、中医药局,区直有关卫生健康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保障接种安全,满足城乡居民接种和疾病防控需要,促进健康广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的通知》(国疾控综卫免发〔2023〕17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加强全区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按照《预防接种工作规范(2023年版)》等要求,完成医疗机构预防接种功能区建设,配齐相关设施设备和冷链设备,配足符合资质要求的人员,制定和公示相关制度,拟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的医疗卫生机构。
二、备案流程
备案对象应当于开展首次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流程图》(附件1),向颁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同级疾控主管部门备案。
(一)递交材料。备案对象提交《广西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基本信息表》(附件2)一式二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预防接种工作人员执业资质和预防接种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备案对象申请备案前,须按照有关要求进行自我评估,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相关资质原件现场查验后返还。
(二)备案公布。各级疾控主管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及符合备案条件的进行备案;对材料不全的,由医疗卫生机构补充完善后再予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整改后再予备案。疾控主管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辖区内完成备案的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信息,方便公众查询和接受社会监督。
(三)系统注册。完成备案后,由属地疾控机构指导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注册“广西免疫规划信息管理系统”账号、开通权限并按相关要求开展工作。
(四)疫苗储备。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完成信息系统安装使用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疫苗储存和运输管理规范(2017年版)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7〕60号)以及自治区非免疫规划疫苗采购的相关规定,及时向属地疾控机构报送疫苗采购计划,采购与储备接种服务所需疫苗。
(五)开展预防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确保接种单位设置符合标准、管理符合要求、服务符合规范后,可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三、相关要求
(一)由县级以上疾控主管部门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指定承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的接种单位(不包含产科出生接种单位),视同已备案,可提供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本通知印发前各地已开展接种服务、未备案的其他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应在本通知印发后60天内按要求完成备案。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再开展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二)已完成备案的接种单位,如计划终止接种服务,需在停止服务1个月前向备案的疾控主管部门报告,有关疾控主管部门将相关信息公示后,方可停止服务。
(三)各级疾控机构应当加强对接种单位预防接种工作的技术指导、业务培训、监督评估,督促接种单位严格按照备案范围规范开展预防接种工作,确保接种安全。各级疾控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中医药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对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接种门诊建设标准、人员配备与资质、冷链配置、疫苗管理、服务规范、信息管理等落实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