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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施细则(试行)》。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29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施细则(试行)
为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所获得学分累计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限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及形式,分数标准为不低于8学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活动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类型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
(一)项目类。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遴选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
1.推荐项目是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自下而上申报、推荐、遴选后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内容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地方特色项目及基层倾斜。
2.推广项目是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自上而下设立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项目内容主要围绕卫生健康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二)非项目类。由单位自行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包括内部培训、外出进修(任务)、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专项培训和可验证自学等。
1.进修学习。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上级医院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以提高岗位胜任能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通过实际参与医疗卫生工作,提高自己的专业技能和理论水平。
2.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指经用人单位批准,通过参加特定的医学教育培训并通过相关考试所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的教育,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形式等。
3.师承教育。
指按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
4.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指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处置、中医经典学习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5.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薄弱地区对口支援帮扶,援外等援派工作。
6.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参加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当年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综述;获批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专利,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
四、学分授予标准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
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公布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授予相应学分,每3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按每小时授予2学分计算。
(二)进修学习(含专项培训)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三)在职学历(学位)教育
当年累计学习时间满3个月,经相关考核合格,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四)师承教育
继承人在培养期间,当年累计跟师学习时间满3个月的,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
按参加者每6小时授予1学分、主讲人每3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时间不足的,按单次(不少于1小时)参加者授予0.2学分、主讲人授予0.5学分计算。每年最多不超过15学分。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
当年累计时间满3个月,视为完成当年继续医学教育25学分。不足3个月的,按每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
(七)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1.当年度发表的论文、综述等,按作者排序先后顺序分别授予学分(通讯作者按第一作者授分)。
在刊物上发表论文和综述,按以下类别计算学分。
|
刊物类别 |
成员排序 |
其余类推,向下延续 | ||
|
第一作者 |
第二作者 |
第三作者 | ||
|
SCI期刊 |
8 |
7 |
6 | |
|
核心期刊 |
7 |
6 |
5 | |
|
普通期刊 |
6 |
5 |
4 | |
2.当年度获得批准的教学或科研项目,按成员排序先后顺序分别授予学分。
|
课题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 |
其余类推,向下延续 |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
国家级 |
7 |
6 |
5 |
4 |
3 | |
|
省、部级 |
6 |
5 |
4 |
3 |
2 | |
|
厅、市级 |
5 |
4 |
3 |
2 |
1 | |
3.当年度获得科技奖励或科研成果,按获奖成员排序先后顺序分别授予学分。
|
奖项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 |
其余类推,向下延续 |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
国家级 |
7 |
6 |
5 |
4 |
3 | |
|
省、部级 |
6 |
5 |
4 |
3 |
2 | |
|
厅、市级 |
5 |
4 |
3 |
2 |
1 | |
4.当年度获批国家专利,按获得专利成员排序先后顺序分别授予学分。
|
专利类别 |
课题组成员排序 |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
发明专利 |
5 |
4 |
3 |
2 |
1 |
|
外观设计专利 |
4 |
3 |
2 |
1 |
/ |
|
实用新型专利 |
3 |
2 |
1 |
/ |
/ |
5.当年度发布的标准,按起草成员排名先后顺序分别授予学分。
|
标准类别 |
起草成员排序 |
其余类推,向下延续 | ||||
|
第一 |
第二 |
第三 |
第四 |
第五 | ||
|
国家标准 |
7 |
6 |
5 |
4 |
3 | |
|
行业标准 |
6 |
5 |
4 |
3 |
2 | |
|
地方标准 |
5 |
4 |
3 |
2 |
1 | |
|
团体标准 |
4 |
3 |
2 |
1 |
/ | |
6.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论著、医学著作、指南、教材、科普书籍等,在出版当年,按主编8学分、副主编7学分、编委6学分分别授予学分,发表医学译文学分减半。
7.发表科普或专业知识文章(含新媒体、公众号等专业相关平台),按每篇授予0.5学分,此类最多不超过2学分。
8.在公共平台录制医学科普或专业知识视频,按每个授予0.5学分,此类最多不超过2学分。
9.参与国家或自治区级教学活动的,如参与专业考试命题、担任考官、负责考务等,按每半天授予0.5学分,此类最多不超过5学分。
10.到外单位、社区或基层开展义诊活动或健康宣教,每次授予1学分,此类最多不超过5学分。
通过以上形式获得学分的,当年累计最多不超过10学分。
五、学分验证
(一)各用人单位继续医学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并提交至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核审验。
(二)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验,核实学分是否真实有效。
(三)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内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获得的各级各类学分进行审验,核实学分是否真实有效。
(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市各单位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学分审验并提交。自治区学分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超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审核。
(五)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习录入,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次年1月31日前补录、补学完成上一年度学分。
六、附则
(一)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以新规定为准。
(二)本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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