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完善继续医学教育制度,加强和规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学分要求。延续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纳入乡村医生达标要求。乡村医生所获学分不限于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类型及形式,分数标准为不低于8分。
(二)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三)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活动。明确可授予学分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按类型分为项目类和非项目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需求自由选择。
(四)学分授予标准。优化学分授予标准,简化计算方式,拓宽获得途径,落实为基层减负。
(五)学分验证。明确了各相关单位在学分授予流程、登记、和监督管理等各方面的职责。
(六)附则。《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自治区政策调整的,以新规定为准。《实施细则》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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