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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中医药局 自治区疾控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5-12-31 18:00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技教育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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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区直各医疗卫生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共同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2025年第29次主任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医药管理局       疾病预防控制局

           2025年12月31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及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继续医学教育是以学习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新方法(以下简称“四新”)和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以下简称“三基”)为主的终身教育。继续医学教育应促进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整个职业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医学人文素养,适应医学科技创新和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需要,为全面推进健康广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第三条 继续医学教育要以岗位胜任力为导向,以能力建设为核心,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讲求实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和前瞻性,不断适应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和医学科技进步的需要。

第四条 继续医学教育的对象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各级各类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毕业后医学教育者除外),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药师(士)、技师(士)、乡村医生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全行业管理体制。

第六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要充分利用区域内卫生健康和医学教育资源,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总体要求,加强对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规划、组织和领导。

第七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国家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制定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相关政策,统筹管理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按照“一委两局”工作格局,自治区卫生健康自治区中医药自治区疾控成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和实施,具体职责如下:

(一)组织国家级、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推荐、评审、公布评审结果等;

(二)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和评估;

(三)负责继续医学教育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四)组织开展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科教处。

第八条 市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按照工作要求制定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具体措施和要求,并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继续医学教育日常管理、学分年度审验、特殊人员学分登记等相关工作。定期登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对辖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进行实时跟踪管理。按要求定期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送继续医学教育工作总结

第九条 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继续医学教育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管理辖区内继续医学教育工作。

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协调县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对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提高其医学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

十一 用人单位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管理制度,制定本机构的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培训规划,建立继续医学教育登记管理制度,记录本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种类、内容、时间、考试考核结果、获得学分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估的重要依据。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继续医学教育培训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做好活动信息登记。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对所开展活动负主体责任,应当具备相适应的场所、设施和师资等教学条件,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加大对艰苦边远地区等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十二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有依法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结合岗位需要和职业发展需求,积极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经用人单位同意,脱产或半脱产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与劳动者的约定,支付工资、福利等相应待遇。

第十 医疗卫生机构、涉医类院校、科研院所和行业组织应当将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列为年度重要工作,并认真落实。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面向社会开展继续医学教育,充分发挥研究、咨询和指导作用。

第十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应积极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继续医学教育系统管理,推进全区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信息化管理,主要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学分登记录入、学分审验,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的申报、评审,项目活动开展执行情况反馈及数据信息汇总统计等。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 继续医学教育的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理论政策、职业道德等基本知识,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从业行为规范等政策法规教育,医德医风、医学伦理、医学人文等职业素养教育,急救技能、公共卫生干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健康教育等公共知识与技能教育。

专业科目包括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工作应当掌握的专业知识、实践技能,以及医学科技创新等前沿知识。

第十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根据本人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接受分级分类的继续医学教育。

(一)初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三基”为重点,注重夯实从事医疗卫生工作的基础。

(二)中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更新知识内容和拓展知识结构为重点,注重提高本专业临床思维能力和技术水平。

(三)高级职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以本专业学科前沿知识更新和提升创新能力为重点,注重发挥教学师资优势,强化“四新”学术经验的运用,提高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能力。

(四)乡村医生以全科知识与技能为重点、强化适宜技术的学习与运用。

  学分授予

十七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应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

(一)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面授(线下学习,或线上线下相结合学习)和远程(线上学习)等学习方式,每年由国家、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遴选公布。

(二)进修学习。指经用人单位批准,脱产到其他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出国学习,或参加提高岗位胜任力为目标的各类专项培训等。

(三)师承教育。指按照《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师承教育管理办法》要求,面向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与继续教育相结合的师承教育。

(四)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指经用人单位批准,参加脱产或半脱产学历(学位)教育等。

(五)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指经用人单位批准,以手术示范、新技术推广、多学科诊疗、教学病例讨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突发公共应急事件处置、中医经典学习讲座等形式开展的实践锻炼,包括但不限于基于模拟场景的各类实操培训班,以研讨学术问题为核心的各类研讨会、工作坊、学术会议等学术研讨活动。

(六)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指参加政府要求的援派医疗卫生任务,包括对口支援帮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发展薄弱地区、援外等援派工作。

有计划的自学及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包括参加专业考试命题、开展健康宣教等;当年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综述;获批科研项目、科技奖励、专利,公开出版本专业学术专著、教材、科普书籍等。

十八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通过进修学习、在职学历(学位)教育、有组织的继续医学教育实践活动、政府指令性医疗卫生任务等所获学分及时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用人单位审核后授予相应学分,由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记入个人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档案。

十九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年度审验。

(一)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在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对全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学分审验。

(二)各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区内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核验证,核实学分是否真实有效。

(三)各用人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进行审核验证,并提交至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复核审验。

各市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完成当年度学分审验并提交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年度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统计起止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治区学分审核工作截止时间为次年的1月31日。超时不得再进行修改和审核。

第二十条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所获学分当年有效,原则上不得结转或顺延至下一年度。临床医学类、口腔医学类、中医类、中西医结合类、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类等专业间学分互认。

当年学分当年录入,原则上不得补录或补学。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等)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习录入,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次年1月31日前补录、补学完成上一年度学分。

第二十 外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我区参加继续医学教育面授项目,应由项目举办单位将外省人员的基本信息录入至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经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自行查询并打印电子学分证书。

第二十 参与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人员可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自行打印带有水印的学分年度证明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学习依据。

二十三 自治区内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治区外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满足本自治区相关要求。

第五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

第二十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包括推荐项目和推广项目两类。

推荐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各单位自下而上推荐、遴选后公布。项目内容应当立足卫生健康事业发展需要,注重紧缺专业、新兴和交叉学科,学习资源向重点领域、关键岗位、地方特色项目及基层倾斜。

推广项目由国家和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自上而下设立。项目内容主要围绕卫生健康年度重点工作、科技创新与成果转化等方面,包括以基层为重点的专业技术培训、传染病防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医学技术新进展等专项培训。

二十五 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组织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各项目申报单位对所获批的继续医学教育推荐项目按照“谁申报、谁负责”原则,履行主体责任。

二十六 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

(一)申报标准。

申报内容要符合卫生人才培养的需求。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中医应以学习中医经典、传承名老中医学术思想及临床经验为主要内容。注重巩固基础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每期招生总人数上限为250人,每个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举办的期(次)数每年不得超过6期(次),且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本学科领域的领先方法和技术,有显著社会或经济效益;

2.边缘学科和交叉学科的新进展;

3.自治区(市)内先进技术、成果的推广,自治区(市)外先进技术、成果的引进和推广;

4.当前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传染病防控或突发应急事件等重点工作领域的研究成果;

5.推广名中医临床经验或中医药适宜技术及特色技术。

(二)项目申报人。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负责的项目内容必须是其所从事的主要专业或研究方向,且需承担项目的授课任务。项目负责人须为在职在岗工作人员,申报项目数量实行限项

2.项目理论授课教师和实验(技术示范)讲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其专业应符合授课内容的学科专业。具有外籍授课教师需履行相关外事程序。

(三)项目申报学时。

教学时数实际授课小时数进行计算,不包括开班报到、开学典礼等与教学无关的时间。

(四)项目申报程序。

1.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申办单位逐级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推荐。区直单位直接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报。各申办单位登录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项目申报板块,填报《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申报书》。

2.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根据需求做好业务范畴内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遴选工作。各市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要经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

3.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各单位推荐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予以评审,按程序确认后公布项目名单。

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过程管理。申报单位在项目举办前两周将项目相关材料(包括项目名称、培训人数、授课教师基本信息、授课题目等)录入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举办前登记。项目举办后两周内及时登录系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内容包括培训通知、日程安排、授课内容、现场照片、项目总结、考试结果、评价结果等佐证材料。项目实行考勤、考试、评价全过程管理模式。

(一)考勤管理。项目实施实行现场扫码考勤等方式,记录学员参与度和出勤情况。

(二)考试管理。组织培训学员开展考试,了解学员对培训内容的掌握程度,从而评估培训的质量和效果。

(三)评价管理。包括学员评价、教师评价、管理人员评价等多个方面。

(四)严格学分授予要求。严格总数控制,获得该次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学分的学员总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获批人数。如确有特殊情况超员的,由项目举办单位向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请,视情况增加授予人数;外单位学员需达到获批人数的20%及以上,并按以下原则授分:外单位学员人数占项目获批人数的50%以上,主办单位授予本单位学员学分人数不得超过项目获批人数的30%;外单位学员人数占项目获批人数的20%-50%以内时,主办单位授予本单位学员学分人数不得超过项目获批人数的20%。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

二十八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是指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更加便捷、高效地接受各类继续教育活动,采取的线上教育形式。

二十九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遴选自治区级基层医生赋能、前沿医疗技术应用等系列星级培训项目,通过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进行推广,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及科技应用能力。

三十 鼓励各单位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用远程教育方式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为确保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所获得学分真实可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获得批准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后方可开展。

第三十一条 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过程管理需满足自治区相关要求。远程项目举办必须包含真实身份验证、在线考试、项目评价等措施,确保培训质量。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机构必须提供以上三项措施的数据信息并与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系统进行数据对接,信息缺失或不完整的,不予发放学分。

第三十二条远程继续教育项目课程学习严禁拖拽进度条、代考、代学等违规行为。严格加强教学过程管理,保证学习时长不少于课程时长,确保学习的质量和效果。所有远程继续医学教育培训平台应设置在线考试功能以及评价反馈功能。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 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多元投入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不断加大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的经费保障力度

第三十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管理。

第三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直接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突出公益性,不得收取费用;委托有关单位举办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当依法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并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鼓励和支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企业等举办公益性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需本人承担全部或大部分费用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不得指定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十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以及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

第八章  监督考核

第三十 强化继续医学教育监管,健全评估机制。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承担监督责任,建立并畅通信息沟通反馈渠道,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可综合运用第三方评估、飞行检查、暗访、信访等方式评估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组织实施、学分管理、收费及资金使用、培训质量和效果、行业和学员反馈意见等。评估结果作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绩效考核、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 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对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人员达标率和项目执行率等将作为评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将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第三十 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继续医学教育远程项目开展全过程监管,杜绝“买卖学分”等非正当手段扰乱培训环境及秩序,对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和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四十 各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用人单位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保障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和随机抽查,抽查数量应当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

继续医学教育工作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巡查、等级评审、绩效监测等的必备内容。

四十一 继续医学教育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对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过程考核,用人单位负责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医学教育情况的结果审核。

四十二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应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有关职称申报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在卫生系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者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具有管理权限的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暂停举办继续医学教育项目,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未通过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上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 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或在学习培训期间违反学习纪律和管理制度的,用人单位可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要求退还培训费用等,在评优评先、岗位聘用、定期考核、职称晋升等方面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虚报学分、买卖学分的,取消当年学分记录,并记入科研诚信档案。

第十章    

第四十军队有关单位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本办法执行;开展面向军队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军队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要求执行。

第四十 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西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广西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桂卫继字〔2002〕5号)同步废止。原有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四十九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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