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为了做好我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加强卫生健康人才队伍建设,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和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精神,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联合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
(四)《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科教发〔2024〕20号) 和国家关于继续医学教育的相关政策规定。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十章四十九条。
( 一)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的目的和依据,继续医学教育的定义和内容、指导思想和学习对象。
(二)第二章:组织管理。明确了自治区、市、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含中医药主管部门、疾控部门,下同)及用人 单位、项目主办单位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等的职责。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中医药局、疾控局成立自治区继续医学教育工作委员会,共同负责全区继续医学教育管理和实施。
(三)第三章:内容与形式。明确继续医学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公需科目及专业科目分别涵盖的相应内容。
(四)第四章:学分授予。 明确了学分要求和学分授予的7种形式。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实行年度审验。所获得学分不低于25学分(不少于90学时)。明确了学分审验的时间截点。当年学分当年录入,原则上不得补录或补学。如因不可抗力因素(自 然灾害等)无法在当年度完成继续医学教育学分学习录入的, 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可于次年1月31日前补录、补学完成上一年度学分。
(五)第五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明确了“谁申报、 谁负责”原则,对自治区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的申报标准、申报人、授课师资、教学时长、申报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实行 考勤、考试、评价全过程管理模式。
(六)第六章:远程继续医学教育。明确了远程继续医学 教育项目和面授项目一同管理。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远程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需经自治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远程继 续医学教育活动过程管理需满足自治区相关要求,规范远程机构管理。
(七)第七章:经费管理。明确了经费来源、收费原则和 禁止事项。继续医学教育所需经费实行政府、社会、单位、个人等多元投入机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规范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管理。
(八)第八章:监督考核。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本地区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承担监督责任,抽查项目的比例不少于年度公布项目总数量的10%。人员达标率和项目执行率等将作为评估各单位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重要依据。对不按要求举办的项目单位将相应减少该单位下一年度申报计划。
强调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情况应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的必备内容,将继续医学教育合格作为岗位聘用和定期考核的重要依据,以及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申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的必备条件。有关职称申报中的继续医学教育学分要求,在卫生系列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部署文件中予以明确。
(九)第九章:责任追究。明确了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开展继续医学教育活动的单位及卫生专业技术 人员违反《实施办法》的责任追究措施。
(十)第十章:附则。明确了军队有关单位开展面向社会的继续医学教育活动,按照《实施办法》执行;《实施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中医药局、自治区疾控局负责解释。
四、贯彻落实
一是加强继续医学教育政策宣传。明确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是卫生技术人员应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普及我区学分要求和基层减负的各项规定,促进继续医学教育由“被动”学 习转为“主动”学习。打造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精品”,不断扩大基层继续医学教育工作的覆盖面,提高继续医学教育对象 的学分达标率。
二是遵守经费管理与使用规定。继续医学教育活动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不以盈利为目的,主动接受财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管理。各单位应当加强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执行经费保障支持,落实人员继续医学教育期间的待遇保障。继续医学教育活动需遵守医疗卫生行业学术会议活动管理的相关要求,严禁成为推介产品、输送利益的平台,严禁从事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保障经费使用的合法、合规和透明。
三是严禁违规活动与乱收费,建立投诉机制。各市、各单位应加大对以继续医学教育名义组织的各类活动的监管力度, 严禁开展与培训无关的活动,严禁乱收费或只收费不培训等行 为。建立完善的投诉机制,畅通投诉渠道,确保继续医学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
四是落实监督考核、责任追究。各市、各单位应建立健全监督体系,加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监督评估,并将其作为继续医学教育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详细的政策、 经费、师资等保障措施,为项目提供有力支持。对于违反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营造风清气正的教育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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