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5年03月04日 |
标 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确认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的通知 | |
发文字号:桂卫医发〔2025〕16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3月06日 |
南宁市卫生健康委,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
根据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申请,我委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评审暂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三级精神专科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23年版)》,组织专家对该院进行了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果达到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评审判定标准,经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且公示无异议,并经我委2025年第4次委主任会审议通过,现确认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为三级甲等精神专科医院,有效期为4年,时间自2025年2月18日至2029年2月1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3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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