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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医发〔2021〕21号发布日期:2021年08月09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诊所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2021-08-09 15:20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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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医发〔2021〕21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规范诊所

备案管理工作(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简化准入审批服务,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优化营商环境,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区诊所备案工作(试行)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工作要求

拟举办开展医疗美容诊疗活动的诊所应向所在地市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拟举办开展其他诊疗活动的诊所应向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各地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备案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备案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诊所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开展执业活动,并每年进行校验。

二、举办诊所的条件

举办诊所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中申请设置诊所的条件。诊所的名称应当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诊所。

三、诊所备案工作要求

诊所提出备案的,应当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中申请执业登记相关规定向诊所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材料,具体包括:

(一)诊所备案基本信息;

(二)诊所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诊所主要负责人和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三)诊所管理规章制度;

(四)诊所设备名录;

(五)诊所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六)诊所设计平面图;

(七)营利性诊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八)消毒供应设施配置和医疗废弃物的处置方案;

(九)诊所设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发放备案回执及《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项应当注明“某某诊所(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材料之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备案工作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若备案人(单位)提交补正材料的,则自最后一次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四、诊所变更备案工作要求

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申请变更登记相关规定向原备案机关提交材料,具体包括:

(一)变更备案的事项说明;

(二)变更实质执业地址的,应提交新址的设计平面图、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三)变更名称的,应提交变更名称的原因和理由材料;

(四)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提交人员身份证明;变更主要负责人的,应提交人员身份证明、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

(五)变更诊疗科目的,应提交拟在该诊疗科目执业的卫生技术人员名录、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和职称证明(申请材料中提交的医师、护士注册信息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验证的,不要求单独提交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

(六)变更牙椅数量的,应提交标明牙椅所在位置的设计平面图;

(七)营利性诊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或营业执照;

(八)诊所设置人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对变更备案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变更备案要求的予以变更备案,收回原备案回执,并发放变更后的备案回执及变更后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机构名称项应当注明“某某诊所(备案)”。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变更备案材料之后一次性告知备案人(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变更备案工作办结时限为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为11个工作日,若备案人(单位)提交补正材料的,则自最后一次提交补正材料之日起重新计算办结时限。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辖区内备案的诊所定期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相关材料、诊所执业和信息报送等情况进行核实。在监督检查或校验时发现实际情况与备案内容不符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原备案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备案。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个月要向社会公示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将诊所纳入本地医疗质量管理控制体系,完善医疗服务监管信息系统,充分运用信息化、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加强诊所医疗质量安全监管。各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向社会公开诊所备案信息和医师、护士注册信息,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依法将诊所执业状况记入诊所主要负责人诚信记录,强化信用约束。

国家诊所备案管理有关规定出台后,我区诊所备案相关工作将按国家规定进行调整。

附件:1.诊所备案信息表(试行)

      2.诊所变更备案信息表(试行)

      3.诊所备案回执(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1年8月6日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