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 标 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确认桂林市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卫妇幼发〔2020〕20号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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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妇幼发〔2020〕20号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确认桂林市妇幼保健院
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各市卫生健康委,区直医疗保健机构:
根据《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2016年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桂卫妇幼发〔2018〕4号)的规定,经桂林市妇幼保健院申请,桂林市卫生健康委初审,我委组织材料审核、现场评审和综合审议,并经公示无异议,桂林市妇幼保健院通过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复审,现予确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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