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 标 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批准钦州市灵山县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卫妇幼发〔2024〕1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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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卫生健康委:
根据钦州市灵山县妇幼保健院申请,我委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工作方案》(桂卫妇幼发〔2018〕4号)和《广西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及实施细则(2023年版)》,组织专家对该院进行了现场评审,现场评审结果达到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评审判定标准,经医院评审领导小组审定,我委2024年第19次委主任会审议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现批准钦州市灵山县妇幼保健院为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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