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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成文日期:2025年02月20日
标  题: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财审发〔2025〕1号发布日期:2025年02月24日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商务厅 自治区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

2025-02-24 18:35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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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发展改革委(局)、财政局、商务局、国资委(局),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根据国家加强医疗器械集中采购管理有关规定,自2019年组织开展全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以来,我区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采购质量得到进一步保障,对降低采购成本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每批次采购数量少,不能形成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规模效应,采购价格下降的效果不够明显。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大型医用设备采购工作,实现集中带量采购,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采购范围

凡是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财政性资金购置乙类大型医用设备以及单台(套)1000万元以上的医用设备,自2025年3月1日起,均由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统一实施集中带量采购,支持鼓励使用非财政性资金采购上述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参照本通知实施集中采购。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每年5月开始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每年不少于一次。

二、审核审批

医疗卫生机构在采购大型医用设备前,按管理权限授权范围分别完成采购前置审批,具体有几种情况:一是属于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目录内的医用设备,应取得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核发的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并提供预算资金来源证明,且可以在配置证的有效期内完成全部的设备采购及验收工作;属于医用设备配置备案管理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取得医用设备配置备案有关资料;三是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医用设备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通过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进口设备论证,并报经设区市以上财政部门审批同意。未取得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应获而未获得进口医用设备采购批准、审批许可有效期内无法完成采购流程或者备案未通过的,一律不得采购。

三、工作流程

(一)确定采购需求。有采购大型医用设备需求的医疗卫生机构需在每年4月30日前填写《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申请表》(附件1),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出采购申请。同时,签署《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委托书》(附件2)一并报送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批次汇总采购申请情况,形成《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情况汇总表》(附件3),抄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二)编制采购文件。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汇总各采购单位采购需求后,组织专家对采购需求进行充分论证,确保无违反公平、公正的排他性需求。采购文件应包括技术和商务两个部分,制定时应经过组织专家组编写采购文件、对外公示征求意见、专家论证修订、采购单位确认等多个环节。同时,采购文件既要注重市场竞争充分,又要体现“质量优先、价格合理”。采购文件编制要重视售后服务环节,细化相关内容和条款,防范“低价中标、高价售后”的现象发生。

(三)制定采购方案。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有关规定制定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方案,包括采购设备名称、型号及数量、采购方式、采购文件、时间安排和保障措施等,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四)组织实施采购。集中采购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进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采购方案,按规定发布采购公告,实施采购工作。对于原产地为中国关境外的医用设备,应当采用机电产品国际招投标,并办理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对于采购过程中收到的投标人质疑,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组论证后答复。

(五)公示公布采购结果。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示中标结果,并向社会公布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签订合同并按合同履约。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人)与中标企业严格依据采购文件、评审结果等签订采购合同,明确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价格、供货时间和地点、付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人)要加强对采购设备的验收管理,在设备到货、安装、调试使用后应及时进行验收。

(七)报送集中采购数据。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每批次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实施情况,在每批次集中带量采购结束后,统计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结果,形成统计分析报告,报送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抄报相关部门。

四、监督管理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完善集中采购工作制度和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集中采购全过程监督制度和多重复核制度,使每个环节和程序均处于监督之下,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组织管理。对采购申请后随意退出、逃避集中带量采购或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集中带量采购结果的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下一年度同类设备不得参加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同时依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令第3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对未获许可或未经自治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擅自购买大型医用设备的,依法予以惩处。对采购过程中提供虚假文件、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供货质量不达标、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企业,将建立不良记录。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部门协同。开展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是深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的迫切任务,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积极推动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改革,通过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效应,以量换价,达到有效降低采购成本的目的。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积极协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商务厅、自治区国资委等部门,与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共同推进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

(二)精心组织实施,加强人员保障。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完善全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专家库管理制度,为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提供咨询、论证、决策等服务,保障集中带量采购工作顺利进行。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立健全集中带量采购工作程序和内部监督机制,保障人力配备,提高工作人员专业服务水平,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教育。

(三)做好政策解读,加强宣传引导。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公开制度,全面准确解读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政策,向社会公开大型医用设备集中采购相关程序和内容,宣传集中带量采购取得的成效。各地各部门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凝聚改革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遇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西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申请表

      2.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委托书

      3.全区医疗卫生机构申请大型医用设备集中带量采购情况汇总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5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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