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版|繁体版
支持IPv6
无障碍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 > 人才服务 > 重要政策法规

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2011-06-22 18:00     来源: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
收藏 我要收藏 公共资源调用站点 文章分享
分享 微信
头条
微博 空间 qq
【字体: 打印

桂卫人〔2011〕132号

关于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卫生局,各高等医学院校附属医院,区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规范执业医师资格证书管理工作,按照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精神,现将经认定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指按“老人老办法”认定取得)的信息补录、信息更正、遗失补办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工作,保证医师资格信息真实可靠。严禁伪造、涂改或借用窃取他人证件、文件材料。

(二)各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对下级卫生单位或本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认真核查、核实,经主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送办理部门,否则不予受理。

二、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信息修正需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需提交下列材料:

1.个人签名的申请表;

2.《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4.《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5.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如不能找到公布文件,申请人须持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到自治区卫生监督所查阅公布文件。

(二)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修正执业医师资格信息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变更姓名的,提交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2.变更身份证编号的,提交核发居民身份证的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三)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同时《医师资格证书》已遗失需补发的,除提交本通知第二条第(一)项所需材料外,另须提交以下材料:

1.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在区内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的原件(整版报刊),遗失声明刊登日期满一个月;

3.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半身白底彩色小2寸照片1张。

(四)申请办理执业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不能提交《医师资格认定申请审核表》的,或认定执业医师资格的公布文件中查不到其名字的,必须提交以下材料:

1.持证人提交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情况的书面材料,并填写《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持证人取得认定医师资格时所在单位的书面证明;

3.申请人所在地级市卫生局(或区直单位)的专题报告;

4.1998年6月26日前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提供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公布文件复印件1份,或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原件及复印件1份;

5.医学院校毕业生在1998年6月26日前从事临床、口腔、公共卫生、中医工作并转正,但未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需提供转正定级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

6.医学院校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7.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8.《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五)上述材料的复印件必须注明“经验证与原件相符”并加盖公章,原件审核后退回。

三、办理地点及咨询电话

(一)办理地点: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南宁市桃源路80号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行政楼一楼104号房)。

(二)办理时间:每周的工作日(双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咨询电话:

医师资格信息补录相关工作办公室:0771-5316216

卫生厅人事处:0771-2802449;

卫生厅人才与技术服务中心:0771-2809651。

四、其它

(一)其他有关事宜按卫生部《关于妥善解决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卫人发〔2003〕316号)执行。

(二)2009年8月下发的《关于办理补发换发医师资格证及相关工作的通知》(桂卫人〔2009〕148号)与本通知的要求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医师资格信息补录(修正)申请表

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文件下载:

附件.doc

关联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