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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反馈及采纳情况

2025-11-10 19:05     来源: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财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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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反馈单位/处室 原文 建议修改为 修改依据 采纳情况
1 自治区财政厅 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文件制定程序。 建议依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予以制定。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采纳
2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条中的 “法律法规”。 改为“法律法规规定”。 规范表述,如《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管理与统筹分配》(桂政发〔2014〕60 号)不属于“法律法规”。 采纳
3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三条(二)中的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共同负责管理与统一分配”;第二十一条中的 “各级财政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中的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管理与统一分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中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的要求规范表述。 采纳
4 自治区财政厅 第四条中的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共同管理,二者分别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调整、撤项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专项资金投入政策,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依照预算开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与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二者分别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专项资金投入政策,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并落实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规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与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调整、撤项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发〔2014〕60号)中 “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具体管理工作” 的要求规范表述。 采纳
5 自治区财政厅 第五条中的 “市县(市、区)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和 “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全程规范管理”;第八条中的 “专项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 删除 “市县(市、区)承担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主体责任” 和 “将专项资金纳入本级预算全程规范管理”;删除 “专项资金来源为自治区本级财政资金”。 相关表述重复。 采纳
6 自治区财政厅 第九条中的 “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经费”;第九条中的 “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示范项目” “贫困地区儿童营养改善等项目经费”后增加““免费接种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项目”;“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示范项目”改为“主要用于支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一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相应项目。二是规范表述。 采纳
7 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中的 “按规定程序在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 改为“按规定程序原则上在 30 日内将资金分配至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 规范表述 采纳
8 自治区财政厅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3年” 改为“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8 年 12 月 31 日” 与专项资金延续时间保持一致 采纳
9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 第九条第(一)点 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以及发放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按各地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补助标准、绩效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 2.乡镇卫生院和乡村医生补助。主要用于补助符合条件(含核定的编制数和控制数)的乡镇卫生院人员工资以及发放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生活补助。采用因素法分配,按各地符合条件的实际人数、补助标准(最好在此明确金额标准)、绩效等因素确定对各地的补助金额。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22〕13 号)三、改革基层运行机制(五)落实公益一类保障机制。 未采纳,理由:涉及具体项目的分配标准、资金管理等事项,在具体项目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10 来宾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执行,不得用于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非规定用途。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造、修缮、改造、购置等;医疗设备及试剂、耗材、药品等购置;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培训学员学费补助、生活补助、住宿补贴,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补贴,教学实践活动费用等;卫生健康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课题研究;各项业务工作所需印刷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所需工作经费;其他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    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执行,不得用于罚款、偿还债务、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有取得收入的耗材、药品等非规定用途。 专项资金使用用途主要包括: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造、修缮、 改造、购置等;医疗设备及试剂等购置;业务信 息系统建设及运行维护等;培训学员学费补助、生活补助、住 宿补贴,高层次医疗人才引进补贴,教学实践活动费用等;卫生健康科研平台建设及科研课题研究;各项业务工作所需印刷 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委托业务费等;项目管理所需工作 经费;其他符合项目实施方案规定的用途。属固定资产的,按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如果使用专项资金支付有医疗行为中有收入耗材、药品,会造成“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无对应成本(费用),期末就由“医疗收入——卫生材料收入,药品收入”直接转入盈余,造成医疗盈余虚增。
   明确资产管理事项。
未采纳。理由:涉及具体的会计处理事项,由政府会计制度另行规定。
11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条:市县(市、区)财政、卫健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在收到自治区下达补助资金后,按规定程序在 30 日内将资金拨付到本级项目实施单位或下级财政。 “拨付”修改为“下达” 采纳
12 贵港市卫生健康委 第十三条:各地财政部门收到自治区专项资金时,应仔细核对,确认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 删除“或拨付” 采纳
13 玉林市财政局 第三条、第四条、第十三条(二)、第十五条、第
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建议排序为卫健部门在前,财政部门在后。 卫健部门作为项目牵头部门及具体实施机构,应作为主体责任部门 采纳
14 玉林市财政局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共同管理,二者分别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调整、撤销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专项资金投入政策,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既定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与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 建议修改为“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二者分别履行如下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依据专项资金投入政策,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依照预算管理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设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既定绩效目标对专
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与评价,落实绩效评价结果应用;监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落实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相关管理工作。(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工作;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的调整、撤销申请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理由:卫健部门作为项目牵头部门及具体实施机构,应作为主体责任部门。 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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