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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3954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成文日期:2016年07月11日
标  题: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文字号:桂卫发〔2016〕12号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5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2016-07-15 17:16     来源: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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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桂卫妇〔200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7月11日  


附件下载:

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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