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2-639543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 成文日期:2016年07月11日 |
| 标 题: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桂卫发〔2016〕12号 | 发布日期:2016年07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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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卫发〔2016〕12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
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计生委(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出生医学证明》规范化管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公安厅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桂卫妇〔2000〕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
201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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